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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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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准經營保險 業務時,應依保險業之設立標準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業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當保險業依照保險法第137條第1項的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營保險業務時,應依照保險業的設立標準規定辦理。這表示保險業在申請核准開展業務時,必須遵守相關的設立標準。這些設立標準可能涉及業務模式、資本金要求、保險產品和業務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具體的設立標準可以參考保險法以及相關的法規和文件,以確保保險業的合法運營和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 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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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保險業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營保險 業務時,應依保險業之設立標準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