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營保險 業務時,應依保險業之設立標準規定辦理。
保險業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當保險業依照保險法第137條第1項的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營保險業務時,應依照保險業的設立標準規定辦理。這表示保險業在申請核准開展業務時,必須遵守相關的設立標準。這些設立標準可能涉及業務模式、資本金要求、保險產品和業務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具體的設立標準可以參考保險法以及相關的法規和文件,以確保保險業的合法運營和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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