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之所在地、經營保險種類、資本或基金總額及董事長 (理事主席) 、總經理、董事 (理事) 、監察人 (監事) 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 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營業登記,並於變更後,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變更 登記;其屬營業執照所載事項之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根據保險業管理辦法第3條,當保險業的所在地、經營保險種類、資本或基金總額、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有變更時,應在變更後的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營業登記。此外,根據該條款,若屬於營業執照所載事項的變更,也應同時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例如,如果一家保險公司的董事長發生變更,該公司應在董事長變更後的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營業登記。同時,如果這個董事長變更是屬於營業執照所載事項的變更,該公司也應同時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參考資料可能包括「保險業管理辦法」本身及其相關修正法令,如「保險業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等。這些法規主要供保險業者遵循並提供申請變更營業登記所需的具體要求和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