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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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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保險業申請營業登記、變更營業登記、發、換 發營業執照等事項,應繳納登記費、執照費及審查費等規費;其收費基準 ,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業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了保險業者在申請營業登記、變更營業登記、核發、換發營業執照等事項時,需要繳納登記費、執照費及審查費等規費。收費基準由主管機關自行定定。根據中華民國財政部108年12月23日公布的「保險業主管機關收費基準」,針對不同事項的收費標準如下: 1. 保險業申請營業登記:登記費為新台幣500元。 2. 保險業變更營業登記:登記費為新台幣150元。 3. 核發、換發營業執照:執照費為新台幣1,000元。 4. 審查費:審查費為申請保險業登記或變更登記者,以其合資格保險業實收保險費金額的萬分之四(0.04%)計算。 以上資料基於財政部公告,詳細資訊可參考財政部官方網站或與主管機關聯繫。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規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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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保險業申請營業登記、變更營業登記、核發、換 發營業執照等事項,應繳納登記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