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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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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規則所稱個人執代理人,指以個人名義執行保險代理業務之人。
  2. 2.本規則所稱代理人公司,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代理業務之公司。
  3. 3.本規則所稱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銀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2條的解釋,以下是對不同術語的釋義: 1. 保險代理人(代理人):根據《保險法》第8條的定義,指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 2. 個人執業代理人:指以個人名義執行保險代理業務的人。這意味著個人獨立執業,並且以個人的名義進行保險代理業務。 3. 代理人公司: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公司。這是指以公司形式組織的企業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4. 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銀行。這表示銀行獲得了主管機關的許可,可以同時經營銀行業務和保險代理業務。 參考資料: -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 《保險法》

  • 所稱名詞
  • 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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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2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個人執業代理人,指以個人名義執行保險代理業務之人。本規則所稱代理人公司,指以公司組織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