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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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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依保險代理合約之授權執行或經營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要保人、被保險人受有損害時,該授權保險人應依法負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7條的規定,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以及銀行在執行或經營業務時,如果因為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而造成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損害,相應的授權保險人應負有賠償責任。這項規定主要是確定保險代理人對於其所執行的業務應負有責任,如果他們的失誤導致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損害,保險人必須依法對此進行賠償。 作為一個法律系教授,我可以說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7條規定保險代理人的責任,並引用這個規則來解釋該條的內容。這個規則的目的是保護要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權益,並確保保險代理人在執行業務時應負有適當的責任。這條規則与前面提到的其他法條相似,如民法第224條和保險法第29條,旨在確定代理人的責任範圍,並保護受保護者的權益。

  • 代理人名詞
  • 理合名詞
  • 錯誤名詞
  • 要保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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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37 條規定:「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依保險代理合約之授權執行或經營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要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