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依保險代理合約之授權執行或經營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要保人、被保險人受有損害時,該授權保險人應依法負賠償責任。
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7條的規定,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以及銀行在執行或經營業務時,如果因為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而造成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損害,相應的授權保險人應負有賠償責任。這項規定主要是確定保險代理人對於其所執行的業務應負有責任,如果他們的失誤導致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損害,保險人必須依法對此進行賠償。 作為一個法律系教授,我可以說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7條規定保險代理人的責任,並引用這個規則來解釋該條的內容。這個規則的目的是保護要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權益,並確保保險代理人在執行業務時應負有適當的責任。這條規則与前面提到的其他法條相似,如民法第224條和保險法第29條,旨在確定代理人的責任範圍,並保護受保護者的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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