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人員因辭職、重大過失免職或其他原因離職者,僅可領回其自提儲金本息作為離職金。公提儲金本息收回撥作儲備金。
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1條,事業人員因辭職、重大過失免職或其他原因離職時,只能將其自提儲金本息作為離職金領回,並將公提儲金本息收回撥作儲備金。這表示當事業人員離職時,只能取回他們在該機構存放的儲金本息,而其他的退休撫卹或資遣金則不予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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