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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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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事業人員,指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各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編制內支領薪給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2條,此條款中所提到的事業人員是指財政部所屬的各個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中的編制內,同時具有公務員和勞工身分的職員。這些職員既受到公務員法令的規範,也適用於勞動基準法的條款。根據相關法規,這些人員在退休、撫卹或遭遇資遣時,都享有與勞工相關的權益和保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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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事業人員,指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各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編制內支領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