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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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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施行時已在職之事業人員,其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依本辦法施行前之退休、資遣辦法,分別依其年資結算給與,並予保留,於離職時發給之。
  2. 2.本辦法施行後新進事業人員,到職時其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依其進用時之等級比照前項規定結算年資給與,並予保留,於離職時發給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3條的規定: 1. 所有在本辦法施行時已在職的事業人員,只要其在職期間已有半年以上的服務公職年資,依照本辦法施行前的退休和資遣辦法進行計算,並保留該年資,在離職時給予相應的給與。 2. 根據本辦法施行後的規定,新進的事業人員在到職時,如果已有半年以上的服務公職年資,則根據其進用時的等級比照前項規定進行年資計算,並保留該年資,在離職時給予相應的給與。 例如,如果一個在本辦法施行時已在職的事業人員在職期間已有1年的服務公職年資,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該人員在離職時將依照本辦法施行前的退休和資遣辦法的規定計算,並給予相應的給與。同樣地,如果一個新進的事業人員在到職時已有半年以上的服務公職年資,則根據進用時的等級比照前項規定進行年資計算,並在離職時給予相應的給與。

  • 資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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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施行時已在職之事業人員,其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依本辦法施行前之退休、資遣辦法,分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