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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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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結算人員離職或死亡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資遣離職或死亡者,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一次發給之。 二、辭職或因重大過失免職者,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全部取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法規「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4條」的條文,其內容如下: 第4條:年資結算人員離職或死亡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資遣離職或死亡者,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一次發給之。 二、辭職或因重大過失免職者,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全部取消。 根據法規的規定,該條的目的在於規定了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內的人員在離職或死亡時,年資結算給與的處理方式。如果是因資遣離職或死亡,則應將保留的年資結算給與一次發給。而如果是辭職或因重大過失而被免職,則應將保留的年資結算給與全部取消。 這個條文沒有具體的款,因此並不需要進一步論述不同款之間的差異以及相關的範例。 參考資料: - 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2017年11月1日,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mserno=201304090006&Language=zh-tw

  • 資遣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免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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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4 條規定:「年資結算人員離職或死亡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資遣離職或死亡者,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一次發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