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在用人費總額內按薪給總額百分之三,提撥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儲備金(以下簡稱儲備金)。年度結算有餘額時,留作下年度之用,不敷支應時,得先行墊付,並於次年度起,酌予調整保留之儲備金提撥率。已無支付需要時,應停止提撥。
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5條的規定,各機構應根據用人費總額內的薪給總額的3%提撥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儲備金(即儲備金)。如果年度結算有餘額,則應保留作為下一年度的使用。如果不足以支付費用,則可以先行墊付,並且在次年度進行提撥率的調整。當已沒有支付需要時,應停止提撥。 例如,如果某金融保險機構的用人費總額為1億元,薪給總額為300萬元,根據該辦法,該機構應提撥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儲備金為90萬元(300萬元的3%)。如果年度結算有餘額,例如為50萬元,則可以保留作為下一年度使用。如果不足以支付費用,可以先行墊付,並在次年度調整提撥率。而如果已經沒有支付需要,則應停止提撥儲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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