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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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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在用人費總額內按薪給總額百分之三,提撥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儲備金(以下簡稱儲備金)。年度結算有餘額時,留作下年度之用,不敷支應時,得先行墊付,並於次年度起,酌予調整保留之儲備金提撥率。已無支付需要時,應停止提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5條的規定,各機構應根據用人費總額內的薪給總額的3%提撥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儲備金(即儲備金)。如果年度結算有餘額,則應保留作為下一年度的使用。如果不足以支付費用,則可以先行墊付,並且在次年度進行提撥率的調整。當已沒有支付需要時,應停止提撥。 例如,如果某金融保險機構的用人費總額為1億元,薪給總額為300萬元,根據該辦法,該機構應提撥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儲備金為90萬元(300萬元的3%)。如果年度結算有餘額,例如為50萬元,則可以保留作為下一年度使用。如果不足以支付費用,可以先行墊付,並在次年度調整提撥率。而如果已經沒有支付需要,則應停止提撥儲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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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5 條規定:「各機構在用人費總額內按薪給總額百分之三,提撥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儲備金(以下簡稱儲備金)。年度結算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