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人員具未曾支領退離給與之本部所屬同一機構(含所屬機構)純勞工身分人員年資且年資未曾中斷,得併計退休年資。但退休給與應依其當時適用之法令規定辦理,不得依本辦法計算退休給付。
根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實施要點第10點規定,評價職位人員屬於「員」,並非分類職位6等以上的「監、師」,因此,該類人員年資不得計算為退休年資。另外,根據資遣辦法第33條,退休給與的計算應依其當時適用的法令規定辦理,不得依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計算。所以根據上述資料,該條的含義是評價職位人員的年資不得計算為退休年資,退休給與應依當時適用的法令規定辦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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