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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人員具未曾支領退離給與之本部所屬同一機構(含所屬機構)純勞工身分人員年資且年資未曾中斷,得併計退休年資。但退休給與應依其當時適用之法令規定辦理,不得依本辦法計算退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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