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與亡故人員之喪葬費、加發之撫卹金及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均在儲備金內支給。儲備金於各機構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併入退休基金者,由退休基金支付。
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42 條的規定,給與亡故人員的喪葬費、加發的撫卹金以及保留年資結算給與都是由儲備金內支給。如果該金融保險機構將儲備金合併入退休基金,則這些給與金額將由退休基金支付。然而,由於提供了範例資料而找不到完全相關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資料來支持這一條法規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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