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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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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與亡故人員之喪葬費、加發之撫卹金及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均在儲備金內支給。儲備金於各機構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併入退休基金者,由退休基金支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42 條的規定,給與亡故人員的喪葬費、加發的撫卹金以及保留年資結算給與都是由儲備金內支給。如果該金融保險機構將儲備金合併入退休基金,則這些給與金額將由退休基金支付。然而,由於提供了範例資料而找不到完全相關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資料來支持這一條法規的解釋。

  • 勞基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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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42 條規定:「給與亡故人員之喪葬費、加發之撫卹金及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均在儲備金內支給。儲備金於各機構自指定適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