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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給與亡故人員之喪葬費、加發之撫卹金及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均在儲備金內支給。儲備金於各機構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併入退休基金者,由退休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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