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41 條包含三項規定,以下進行逐條釋義: 1. 第一項:各機構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參照有關法令規定提撥退休基金,成立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監督管理之;並停止依第七條、第八條提撥自提公提儲金。適用勞基法前原提存之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應予保留,並由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代為妥善籌劃運用,於離職時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發給之。依第十一條規定應收回之離職人員公提儲金本息撥作退休基金;儲金積存運用狀況於半年度及年終提出結算表及總報告。 根據參考資料所示,根據本條第一項規定,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應參照有關法令規定提撥退休基金,並成立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來監督和管理這筆退休基金。同時,機構需要停止依據第七條和第八條提撥自提公提儲金。之前根據勞基法產生的自提公提儲金及其本息應予保留,由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代為妥善籌劃運用,並在離職時依據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支付給離職人員。符合第十一條應收回的離職人員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應用來撥作退休基金。此外,機構需要根據半年度和年終提出儲金積存運用的結算表和總報告。 2. 第二項:依第五條規定提撥之儲備金,由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存儲運用並支付。 根據參考資料所示,根據本條第二項規定,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負責存儲、運用和支付根據第五條提撥的儲備金。 3. 第三項:事業人員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所計算之退休金經費,依規定由退休基金支付。資遣費由各機構用人費總額內支付。 根據參考資料所示,根據本條第三項規定,事業人員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的工作年資所計算的退休金經費,根據規定由退休基金支付。而資遣費則由各機構用人費總額內支付。 總結以上解釋,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41 條規定了退撫基金的提撥和監督管理,並對退休基金、儲備金的運用和支付進行了規範。法條中還明確了退休基金支付退休金經費和機構支付資遣費的責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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