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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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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五十。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三十。 四、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二十。
  2. 2.前項人員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者,自緩刑宣告期滿後,不適用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其已減少之退離(職)相關給與,應由各機構補發之。
  3. 3.第一項所定應剝奪或減少之退離(職)相關給與,以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依其任職年資所給者為限;其內涵包含依本辦法支給之退休金及資遣給與,但不包括事業人員本人繳付之自提儲金本息。第一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處分者,從重處罰。
  4. 4.依本辦法退休或資遣後,再任事業人員者,其曾依第一項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期間亡故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且是項任職年資連同再任後之年資併計後,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5. 5.依本辦法退休或資遣後始受降級減俸懲戒處分者,應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薪級或薪額計算退休或資遣給與;其執行日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懲戒處分判決書於退休或資遣後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者,自判決書送達該主管機關之翌日起執行。 二、懲戒處分判決書於退休或資遣前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但尚未執行者,自懲戒處分判決執行之日起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40條,該條規定包含了以下內容: 1. 該條第一項規定了犯罪行為對退休相關給與的剝奪和減少:根據不同的刑期,犯罪行為者在處罰確定後,可能會被剝奪退離(職)相關給與或減少該給與。例如,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將從一開始就被剝奪退休相關給與。 2. 該條第二項規定了緩刑期滿後的處理:如果緩刑宣告期滿而未被撤銷,則不適用前項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此外,已減少的退離(職)相關給與應由相關機構補發。 3. 該條第三項規定了剝奪或減少的範圍和限制:被剝奪或減少的退離(職)相關給與僅限於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根據任職年資核給的退休金和資遣給與。此外,該條還規定了在同一案件中受到其他法律更嚴重的剝奪或減少處罰的情況下,將予以從重處罰。 4. 該條第四項規定了再任的情況下對退休相關給與的處理:如果被再次任命為事業人員後死亡,將不再核給退撫給與。此外,再任後的年資將與之前的任職年資合併計算,根據相關條款辦理退休或資遣給與。 5. 該條第五項規定了受到降級或減俸處分的情況下對退休相關給與的處理:根據處分判決書的送達時間,將按照降級或減俸後的薪級或薪額計算退休或資遣給與的執行日期進行處理。 出處: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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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40 條規定:「事業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