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40條,該條規定包含了以下內容: 1. 該條第一項規定了犯罪行為對退休相關給與的剝奪和減少:根據不同的刑期,犯罪行為者在處罰確定後,可能會被剝奪退離(職)相關給與或減少該給與。例如,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將從一開始就被剝奪退休相關給與。 2. 該條第二項規定了緩刑期滿後的處理:如果緩刑宣告期滿而未被撤銷,則不適用前項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此外,已減少的退離(職)相關給與應由相關機構補發。 3. 該條第三項規定了剝奪或減少的範圍和限制:被剝奪或減少的退離(職)相關給與僅限於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根據任職年資核給的退休金和資遣給與。此外,該條還規定了在同一案件中受到其他法律更嚴重的剝奪或減少處罰的情況下,將予以從重處罰。 4. 該條第四項規定了再任的情況下對退休相關給與的處理:如果被再次任命為事業人員後死亡,將不再核給退撫給與。此外,再任後的年資將與之前的任職年資合併計算,根據相關條款辦理退休或資遣給與。 5. 該條第五項規定了受到降級或減俸處分的情況下對退休相關給與的處理:根據處分判決書的送達時間,將按照降級或減俸後的薪級或薪額計算退休或資遣給與的執行日期進行處理。 出處: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