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撫卹或資遣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撫卹金,故意致該現職事業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39條,事業人員或其遺族在以下情況下,將喪失申請退休、撫卹或資遣給與的權利: 一、被褫奪公權終身。 例如,如果某位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犯下嚴重的罪行,經司法判決被判定褫奪公權終身,則該人員或其遺族將喪失申請退休、撫卹或資遣給與的權利。 二、在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下內亂罪或外患罪,並經司法判刑確定。 例如,如果某位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在戡亂時期終止後犯下內亂罪或外患罪,並經司法判刑確定,則該人員或其遺族將喪失申請退休、撫卹或資遣給與的權利。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例如,如果某位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未具備中華民國國籍,則該人員或其遺族將喪失申請退休、撫卹或資遣給與的權利。 四、為支領撫卹金,故意致該現職事業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司法判刑確定。 例如,如果某位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為了支領撫卹金,故意致使該現職人員或其他具有領受權的遺族死亡,並經司法判刑確定,則該人員或其遺族將喪失申請退休、撫卹或資遣給與的權利。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根據該條款規定,如果有其他法律對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或資遣給與的權利有特別規定,則根據該特別規定處理。 以上是對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39條的逐條釋義,並提供相關範例參考。資料來源為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最新修訂日期不詳。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