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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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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所定年資結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發給其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38條,年資結算人員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停止發給其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限制犯有重大罪行、失去國籍或被褫奪公權終身的人員繼續獲得年資結算給與的權益。例如,若有一名金融保險機構的員工在內亂時期犯下內亂罪,且經過法院審判確定有罪,根據該規定,該員工將無法繼續領取年資結算給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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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38 條規定:「第三條所定年資結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發給其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