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所定年資結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發給其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38條,年資結算人員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停止發給其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限制犯有重大罪行、失去國籍或被褫奪公權終身的人員繼續獲得年資結算給與的權益。例如,若有一名金融保險機構的員工在內亂時期犯下內亂罪,且經過法院審判確定有罪,根據該規定,該員工將無法繼續領取年資結算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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