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經指定適用勞基法前,於每月發放薪給時,在用人費總額內,按附表提存率分別存儲為各事業人員之公提儲金。
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8 條,該條規定了各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在適用勞基法前,每月發放薪給時應提存一定比率的公提儲金,在用人費總額內分配給各事業人員。具體的比率及分配方式可參考該辦法的附表。例如,若某金融保險事業機構的用人費總額為 100 萬元,並按附表規定的提存率為 10%,則該機構每月需要提存 10 萬元作為公提儲金,並按一定分配方式分配給各事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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