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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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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經指定適用勞基法前,於每月發放薪給時,在用人費總額內,按附表提存率分別存儲為各事業人員之公提儲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8 條,該條規定了各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在適用勞基法前,每月發放薪給時應提存一定比率的公提儲金,在用人費總額內分配給各事業人員。具體的比率及分配方式可參考該辦法的附表。例如,若某金融保險事業機構的用人費總額為 100 萬元,並按附表規定的提存率為 10%,則該機構每月需要提存 10 萬元作為公提儲金,並按一定分配方式分配給各事業人員。

  • 勞基法法規
  • 提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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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8 條規定:「各機構經指定適用勞基法前,於每月發放薪給時,在用人費總額內,按附表提存率分別存儲為各事業人員之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