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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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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人員於各機構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調任時,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及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應轉帳至新任機構帳戶,離職時再依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2. 2.事業人員調離至前項以外之機關(構)任職者,應比照辭職人員發還其自提儲金本息。
  3. 3.第一項所稱轉帳,指由離職機構結算之保留年資及帳額,通知任職機構,並將已提存之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撥付任職機構,於給付事由發生時,由任職機構全數負擔給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9 條,其內容論述如下: 1. 根據第一項規定,當事業人員在各機構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間調任時,保留的年資結算給與及自提公提儲金的本息應轉帳至新任機構的帳戶。換句話說,當事業人員轉調到新的機構時,原來的機構應將其保留的年資給與和自提公提儲金的本息通知新的機構,由新的機構負責全數負擔給付。 例如,如果一位金融保險事業機構的人員調任到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該機構應將該人員的保留年資和自提公提儲金的本息轉入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帳戶,並由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給付。 2. 依照第二項規定,如果事業人員轉調至除了前項所述機構之外的機關(構)工作,應按照辭職人員的規定,將其提存的公提儲金本息退還給該人員。 例如,如果一位金融保險事業機構的人員被調離該機構,並調任到其他非相關機構工作,該機構應按照辭職人員的程序,將該人員提存的公提儲金本息退還給他。 3. 根據第三項規定,轉帳指的是離職機構將保留的年資和帳額結算後通知任職機構,並將已提存的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撥付給任職機構。在給付事由發生時,由任職機構全數負擔給付。 例如,如果一位金融保險事業機構的人員離職,該機構應結算該人員的保留年資和帳額後通知新的任職機構,並將該人員已提存的公提儲金本息撥付給新的任職機構。當給付事由發生時,新的任職機構應全數負擔給付。 以上引用的參考資料為「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最新版本於1996年1月3日修訂。該辦法的目的是保障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在退休或資遣時的權益,並明確了轉帳、退還、給付等相關程序。

  • 提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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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9 條規定:「事業人員於各機構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調任時,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及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應轉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