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9 條,其內容論述如下: 1. 根據第一項規定,當事業人員在各機構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間調任時,保留的年資結算給與及自提公提儲金的本息應轉帳至新任機構的帳戶。換句話說,當事業人員轉調到新的機構時,原來的機構應將其保留的年資給與和自提公提儲金的本息通知新的機構,由新的機構負責全數負擔給付。 例如,如果一位金融保險事業機構的人員調任到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該機構應將該人員的保留年資和自提公提儲金的本息轉入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帳戶,並由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給付。 2. 依照第二項規定,如果事業人員轉調至除了前項所述機構之外的機關(構)工作,應按照辭職人員的規定,將其提存的公提儲金本息退還給該人員。 例如,如果一位金融保險事業機構的人員被調離該機構,並調任到其他非相關機構工作,該機構應按照辭職人員的程序,將該人員提存的公提儲金本息退還給他。 3. 根據第三項規定,轉帳指的是離職機構將保留的年資和帳額結算後通知任職機構,並將已提存的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撥付給任職機構。在給付事由發生時,由任職機構全數負擔給付。 例如,如果一位金融保險事業機構的人員離職,該機構應結算該人員的保留年資和帳額後通知新的任職機構,並將該人員已提存的公提儲金本息撥付給新的任職機構。當給付事由發生時,新的任職機構應全數負擔給付。 以上引用的參考資料為「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最新版本於1996年1月3日修訂。該辦法的目的是保障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在退休或資遣時的權益,並明確了轉帳、退還、給付等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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