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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設立標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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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之設立,應委託銀行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立專戶存儲。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得動支。但於取得設立許可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發起人會議或創立會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全體同意,就發起人所繳股款範圍內購置營業上必要之固定資產及支付開辦費者。 二、取得公司執照後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繳存保證金之用者或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規定運用於存款或購買公債、國庫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保證商業本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四條,保險業的設立需經行政院金融主管機關核准,同時依照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提供文件及証明補充資料。而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 12 條則規定保險公司在設立過程中,其股款應委託銀行代收並存儲於籌備處的專戶中,在開始營業之前不得動用。然而,根據同條第一項的規定,當保險公司取得設立許可後,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例外: 1. 經由發起人會議或創立會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同意,可以在發起人所繳納的股款範圍內,用於購置營業上必要的固定資產及支付開辦費用。 2.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可以用於繳存保證金。 3.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的規定,可以用於存款或購買公債、國庫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保證商業本票。 參考資料: 1. 保險法 第五十四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01&FLNO=54) 2. 保險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01&FLNO=141) 3. 保險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01&FLNO=146)

  • 監察人名詞
  • 第一百四十一條條文
  • 第一百四十六條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條文
  • 本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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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 12 條規定:「保險公司之設立,應委託銀行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立專戶存儲。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