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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設立標準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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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財政部得廢止其許可。但有左列情形之一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財政部准變更者,不在此限: 一、發起人失蹤、死亡者。 二、發起人經宣告禁治產者。 三、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請後經發現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發起人為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或有其他重大喪失債信情事者。 發起人以外之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財政部核准。但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財政部核准。前二項情形,經財政部核准者,應於本公司及分公司所在地之日報公告,並刊登於顯著之部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公司法第13條規定,保險公司設立時,如果發起人在公司設立登記前有任何變更,財政部有權廢止其許可。但是,在以下情況下,在該情況發生後的兩週內報請財政部核准變更的不在此限: 1. 發起人失踪或死亡。 2. 發起人經宣告為禁治產。 3. 發起人在提出設立申請後發現符合公司法第4條第1項所列舉的情況之一。 4. 發起人是公司,被法院裁定為重整,或有其他重大債務虧損情況。 對於發起人以外的事項的變更,應載明正當理由,並事先向財政部報請核准。但根據情況,無法事先報請核准的,應在變更事實發生後的兩週內報請財政部核准。在前述第1和第2情況下經財政部核准後,應於公司和分公司所在地公告,並在顯著位置刊登。

  • 設立登記名詞
  • 廢止名詞
  • 名詞
  • 宣告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分公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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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 13 條規定:「保險公司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財政部得廢止其許可。但有左列情形之一於事實發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