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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設立標準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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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足所認全部股款,其公開招募股份者,並應於上述期限內依規定申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證期會) 准公開招募股份,並副知財政部保險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申請公開招募未經證期會核准者,財政部得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在前項期限屆滿前得申請財政部延展一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法第14條,保險公司的設立標準是指發起人必須在許可設立之日起的兩個月內繳足全部股款。如果發起人有公開招募股份的情況,則在上述期限內需要按規定向財政部證期會申請核准公開招募股份,同時副知財政部保險司。如果未按前項規定辦理或申請公開招募未經證期會核准,財政部有權廢止其許可。不過,如果有正當理由,在前項期限屆滿前可以申請財政部延展一個月。 作為教授,我會參考《保險法》及相關修正法令以及證期會相關規定來進一步釐清該條的意義和適用情況。

  • 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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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 14 條規定:「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足所認全部股款,其公開招募股份者,並應於上述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