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足所認全部股款,其公開招募股份者,並應於上述期限內依規定申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證期會) 核准公開招募股份,並副知財政部保險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申請公開招募未經證期會核准者,財政部得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在前項期限屆滿前得申請財政部延展一個月。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第14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