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之設立,自收足實收資本額全部股款之日起三個月內,應依法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之登記。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內向經濟部提出申請,或未經經濟部核准者,財政部得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在前項期限屆滿前向財政部申請延展一個月。
根據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15條,保險公司在收足實收資本額全部股款之日起三個月內,應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的登記。如果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經濟部提出申請,或未經經濟部核准,財政部有權廢止其許可。然而,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財政部申請延展一個月。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保險公司在收足實收資本額全部股款後的三個月內未向經濟部申請設立登記,或未經經濟部核准,財政部有權廢止其許可。不過,如果這家保險公司能夠提供正當的理由,例如由於重大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則他們可以向財政部申請延展一個月的期限。這個例子說明了根據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15條,財政部有權根據情況來廢止許可或考慮延展設立登記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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