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保險公司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依規定繳交登記費及執照費並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向財政部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四) 。 二、公司登記證件。 三、驗資證明文件。 四、已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繳存保證金之證明。 五、公司章程。 六、發起人會議紀錄或創立會會議記錄。 七、股東名冊。 八、董事名冊 (格式如附件五) 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九、常務董事名冊 (格式如附件五) 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十、監察人名冊 (格式如附件五) 及監察人報告書。 十一、經理人、精算人員、核保人員及理賠人員等重要職員名冊 (格式如附件五) 。 十二、公司章則及業務流程。 十三、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無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格式如附件三) 。 十四、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提出之文件。 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財政部得廢止其許可。
根據上述法規,保險公司設立應遵守以下標準: 1. 設立保險公司後三個月內,需繳交登記費及執照費並提交指定的文件向財政部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2. 需提供營業執照申請書、公司登記證件、驗資證明文件、已繳存保證金的證明、公司章程、發起人會議紀錄或創立會會議記錄、股東名冊、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報告書、重要職員名冊、公司章則及業務流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無違反法規情事之聲明和依財政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3. 若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展期限,但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且只能延展一次。未經核准延展者,財政部可以廢止其許可。 這些規定可從《保險業監理條例》第16條中得知。根據該條例,保險公司設立時需履行上述要求,並遵守相關的程序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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