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財政部應廢止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財政部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根據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19條的規定,如果一家保險公司在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還未開始營業,財政部應該廢止它的許可,要求其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不過,如果有正當理由且經財政部核准,該公司可以申請延展營業期限,但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只能延展一次。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判決書中第⑴參考的裁判書,該案涉及一家保險公司在成立初期即已預見到虧損的情況,並且在合約中約定了開業前三年的年終獎金,以確保給付予原告,因此可以使用這個範例來解釋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19條中「有正當理由」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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