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保險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依照保險業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時,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此外,根據該條第2項,發起人及股東的出資方式限定為現金。這表示,設立保險公司時,必須以現金作為出資方式,而不得使用其他形式的資產,例如不動產或股票。 參考資料: - 保險業法第12條(民法典、商業登記法制之承繼與期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保險事業發展協會官方網站: https://www.insurance.org.tw/40/content/1103.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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