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於申請設立許可時,按最低實收資本額繳足至少百分之二十之股款,並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專戶存儲。
根據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3條的規定,在申請設立許可時,保險公司的發起人需要按照最低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20繳足股款。此外,根據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這筆股款必須存放在專戶中。在本條的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範例或相關的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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