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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設立標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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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之設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保險公司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一、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者。 四、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五、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六、違反本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管理外匯條例,受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七、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八、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覆行者。 九、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或期滿後五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者。 十、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 十一、因違反本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被撤換,或因重大違失受罰鍰處分或致銀行或保險業受罰鍰處分,尚未逾五年。 十二、擔任其他金融機構或證券商之負責人者。但因投資關係,並經財政部准者,得兼任新設保險公司之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 十三、最近五年有事實證明曾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保險公司負責人者。 十四、其他法律有限制規定者。 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4條,以下是針對各項款所進行的釋義: 一、限制行為能力者不得充任保險公司的發起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這表示那些具有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例如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礙者,不能擔任保險公司的重要職位。 二、在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如果有曾犯內亂、外患罪並經判刑確定或通緝仍未結案的人,則不能擔任保險公司的重要職位。 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等,且有宣告有期徒刑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過十年的人,不能擔任保險公司的重要職位。 四、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等,且有宣告有期徒刑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過五年的人,不能擔任保險公司的重要職位。 五、曾犯貪污罪,且刑罰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過五年的人,不能擔任保險公司的重要職位。 六、違反保險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或管理外匯條例等,且刑罰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過五年的人,不能擔任保險公司的重要職位。 七、受破產宣告且尚未復權的人,不能擔任保險公司的重要職位。 八、曾擔任法人宣告破產時的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過五年或調解協議未經執行的人,不能擔任保險公司的重要職位。 九、使用票據遭到拒絕,尚未期滿的人或期滿後五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的人,不能擔任保險公司的重要職位。 十、有重大喪失債權情事尚未了結的人,或了結後尚未逾過五年的人,不能擔任保險公司的重要職位。 十一、因違反保險法、銀行法或證券交易法而被撤換,或因重大違失受罰鍰處分或罰鍰導致銀行或保險業受到罰鍰處分,尚未逾過五年的人,不能擔任保險公司的重要職位。 十二、如果擔任其他金融機構或證券商的負責人,則不能同時兼任新設保險公司的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除非經財政部核准。 十三、如果最近五年有事實證明曾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的活動,而顯示其不適合擔任保險公司的負責人,則不能擔任保險公司的重要職位。 十四、如果其他法律有限制規定,則依照這些限制規定辦理。 至於參考資料,最新的法規相關資料可以參考《保險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商標法》、《專利法》以及其他相關的工商管理法規等。根據這些法規,可以找到與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4條有關的範例,以便更好地理解這些法律規定。

  • 監察人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通緝名詞
  • 偽造名詞
  • 侵占名詞
  • 詐欺名詞
  • 背信罪名詞
  • 宣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赦免名詞
  • 損害債權罪名詞
  • 稅捐稽徵法法規
  • 商標法法規
  • 專利法法規
  • 銀行法法規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管理外匯條例法規
  • 法人名詞
  • 退票名詞
  • 罰鍰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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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 4 條規定:「保險公司之設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保險公司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一、限制行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