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公司之設立,總經理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保險公司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擔任公營保險公司本公司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或相當規模之民營保險公司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保險公司及保險監理工作經驗合計九年以上,並曾任簡任十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保險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公營保險公司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相當規模之民營保險公司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者。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第5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