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之設立,總經理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保險公司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擔任公營保險公司本公司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或相當規模之民營保險公司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保險公司及保險監理工作經驗合計九年以上,並曾任簡任十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保險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公營保險公司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相當規模之民營保險公司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者。
根據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 5 條,保險公司的總經理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保險公司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擔任公營保險公司本公司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或相當規模之民營保險公司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例如,總經理可以是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在保險公司工作了九年以上,並且在公營保險公司擔任過本公司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或在相當規模的民營保險公司擔任相當職務三年以上,並展現出優秀的成績。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保險公司及保險監理工作經驗合計九年以上,並曾任簡任十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例如,總經理可以是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且在保險公司及保險監理工作中累積了九年以上的經驗,並且曾擔任過簡任十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且有優秀的成績。 三、保險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公營保險公司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相當規模之民營保險公司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例如,總經理可以是在保險公司工作了五年以上,並且擔任過公營保險公司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相當規模的民營保險公司相當職務三年以上,且有優秀的成績。 四、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者。 這條款表示,如果個人擁有足夠的經驗和知識,能夠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經營經驗,可以成為總經理。這樣的個人可以協助健全和有效地經營保險業務。 參考資料: 保險法 (93.02.04)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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