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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設立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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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之設立,擔任副總經理、協理及經理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保險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公營保險公司本公司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相當規模之民營保險公司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保險公司及保險監理工作經驗合計九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九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保險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公營保險公司本公司襄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相當規模之民營保險公司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公司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6條的規定,保險公司的副總經理、協理和經理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 擁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的學位或同等學歷,在保險公司工作的經驗超過五年,並曾經擔任公營保險公司的副經理或相當職位,或者曾經在相當規模的民營保險公司擔任相當職位且表現優良。 2. 擁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的學位或同等學歷,在保險公司和保險監理工作的經驗合計超過九年,並曾經任薦任九職等以上或相當職位三年以上且表現優良。 3. 保險公司工作的經驗超過五年,並曾經擔任公營保險公司的襄理或相當職位,或者曾經在相當規模的民營保險公司擔任相當職位三年以上且表現優良。 4. 其他事實可以證明擁有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公司經營經驗,並可以健全有效地經營保險業務。 範例:根據第1款的規定,一個保險公司的副總經理曾經在一家公營保險公司擔任過副經理職位,並且在那個職位上表現出色,符合資格。 註:以上回答基於所提供的資料,並且與中華民國保險業法規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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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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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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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 6 條規定:「保險公司之設立,擔任副總經理、協理及經理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