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之設立,擔任副經理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保險公司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公營保險公司本公司襄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相當規模之民營保險公司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保險公司及保險監理工作經驗合計七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七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保險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公營保險公司本公司襄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相當規模之民營保險公司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公司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者。
根據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7條的規定,保險公司的副經理擔任需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保險公司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公營保險公司本公司襄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相當規模之民營保險公司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範例:公司A的副經理小明,是一位台灣知名大學的保險學系畢業,他在保險公司工作已經有5年的經驗,且在此期間曾擔任公司B的襄理職位,成績表現突出。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保險公司及保險監理工作經驗合計七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七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範例:保險公司C的副經理小華,具備國內著名大學的保險研究所碩士學位,他在保險行業工作已經有十年的經驗,其中包括了三年在保險監理機構工作的經驗,並且曾經擔任薦任七職等以上的職位,個人表現卓越。 三、保險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公營保險公司本公司襄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相當規模之民營保險公司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範例:在保險公司D工作五年的副經理小王,曾經在一個著名的公營保險公司擔任襄理職位,且在此期間展現了卓越的成績。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公司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者。 範例:在保險公司E工作的副經理小李,雖然沒有特定的學歷或職位要求,但他通過相關的專業認證考試,並且在過去多年的工作中展現出卓越的專業知識和優秀的業績,因此被公司認定具備健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的能力。 論據來源:保險法 第62條 (9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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