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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設立標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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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之設立,擔任監察人者,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保險公司之董事、經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法第八條之規定,保險公司設立時,擔任監察人的人士,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子女及父母之配偶或兄弟姊妹之配偶,不得同時擔任同一保險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人。 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避免涉及利益衝突或影響公司決策的情況發生,以確保保險公司的運作能夠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例如,假設某保險公司的監察人為該公司的董事的配偶,這可能會導致董事在公司事務中被影響或有利益衝突的情況。 因此,根據此條款,如果某人擔任保險公司的監察人,則他的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子女及父母之配偶或兄弟姊妹之配偶,都不能同時擔任該保險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人。這樣可以確保在保險公司的管理層中,不會出現親屬關係對決策產生不當影響的情況。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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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 8 條規定:「保險公司之設立,擔任監察人者,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保險公司之董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