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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設立標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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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之設立,董事、監察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其中各五分之一以上應具備第六條各款所列資格之一。其設有常務董事者,應有一人以上具備上述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9條,保險公司的董事和監察人應具備良好的品德,其中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人應具備第六條所列舉的資格之一。此外,如果保險公司設有常務董事,則應有至少一人具備上述資格。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險對象中的第一類被保險人指的是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而第二類被保險人指的是雇主或自營業主。此外,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二條,如果保險對象違反規定參加保險,將處以罰款。同樣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四條,投保單位的變更應通知保險人進行相關登記。 根據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公司的負責人在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為董事,對內則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的主席,對外則代表公司。因此董事可以代表公司進行訴訟,但倘若董事本身不具備董事資格,則不能再以代表公司進行訴訟的方式出庭。此外,根據公司法第十二條,投保單位的變更應通知保險人進行登記。 綜合以上法條及資料,保險公司設立時,其董事和監察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並且其中五分之一以上的人應具備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條所列舉的資格之一。保險公司設有常務董事時,至少應有一人具備這些資格。此外,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規定下,保險對象在參加保險和變更投保單位時,都需要對保險人進行登記,以符合相關規定。最後,在公司法的規定下,董事可以代表公司進行訴訟,但前提是具備董事資格。

  • 監察人名詞
  • 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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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 9 條規定:「保險公司之設立,董事、監察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其中各五分之一以上應具備第六條各款所列資格之一。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