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之設立,其有外國保險公司擔任發起人者,應於申請設立許可前,申請財政部審查同意。 前項外國保險公司應至少符合左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申請前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 二、最近五年無重大違規受該國保險監理機關處罰之紀錄者。 外國保險公司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同意時,應檢具左列文件: 一、經其本國主管機關簽證之公司設立登記及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二、經其本國主管機關簽證之經營業務範圍證明文件。 三、最近五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四、關於發起設立事項所指定代表人之姓名、履歷及專業資格之說明。 五、最近三年度經其本國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申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另送上半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六、經財政部認可之保險評鑑機構之評定報告書。 七、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各類書件,其屬外文者,均須附具中文譯本;其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仍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根據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22條,如果外國保險公司擔任發起人,則在申請設立許可之前應經財政部審查同意。外國保險公司必須符合以下各項資格條件:一、在申請前最近三年具有健全的業務經營績效和安全的財務能力。二、在最近五年內沒有受到該國保險監理機關處罰的重大違規紀錄。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外國保險公司在申請同意時,應提交以下文件:一、經外國主管機關簽證的公司設立登記和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二、經外國主管機關簽證的經營業務範圍證明文件。三、經外國主管機關出具的最近五年內無重大違規處罰紀錄的證明文件。四、有關指定代表人的姓名、履歷和專業資格的說明。五、由外國認可的會計師核准的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如果申請日期已超過一年的年度開始六個月,則應另外提交半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六、經財政部認可的保險評鑑機構的評定報告書。七、其他財政部規定應提交的文件。 根據該條的第三項,外文文檔必須附有中文譯本。如果記載項目不完整或不充分,將被駁回,但如果可以補正的情況下,應先指定期限要求其補正,如果逾期仍未補正,將駁回其申請。 參考資料: - 保險業監理規則(財政部保險業管理處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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