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之設立,得同時申請設立分公司。 前項設立家數及地區,由財政部視其營業計畫內容、人員配置及地區情況等因素審核之。
根據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21條規定,保險公司在設立時可以同時申請設立分公司。而設立分公司的數量和地區則由財政部審核,視其營業計畫內容、人員配置和地區情況等因素來做判斷。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在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時,需要根據相關的營業計畫和審核指標來進行審核和決定。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例如保險業管理規則或財政部相關公告等,可以解釋這個條文的內容和相關要求,並提供申請設立分公司的案例作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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