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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設立標準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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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之設立,得同時申請設立分公司。 前項設立家數及地區,由財政部視其營業計畫內容、人員配置及地區情況等因素審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21條規定,保險公司在設立時可以同時申請設立分公司。而設立分公司的數量和地區則由財政部審核,視其營業計畫內容、人員配置和地區情況等因素來做判斷。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在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時,需要根據相關的營業計畫和審核指標來進行審核和決定。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例如保險業管理規則或財政部相關公告等,可以解釋這個條文的內容和相關要求,並提供申請設立分公司的案例作為說明。

  • 分公司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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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 21 條規定:「保險公司之設立,得同時申請設立分公司。 前項設立家數及地區,由財政部視其營業計畫內容、人員配置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