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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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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負責人有發生第三條或當然解任情事者,當事人應立即通知保險業。
  2. 2.保險業於知其負責人有第三條或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應通知經濟部廢止撤銷其相關登記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保險業負責人擁有特殊的資格要求和兼職限制。根據保險業負責人資格條件及事項準則第13條,針對發生第三條或當然解任情事的情況,當事人應立即通知保險業。保險業一旦知曉其負責人存在第三條或當然解任情事的理由,應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並通知經濟部廢止或撤銷相關登記事項。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保險業的負責人具備合格的資格並保障公眾利益。根據法條規定的要求,保險業在負責人違反資格條件或發生當然解任情事時,必須即時採取相應的通知和申報措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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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13 條規定:「保險業負責人有發生第三條或當然解任情事者,當事人應立即通知保險業。保險業於知其負責人有第三條或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