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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負責人有發生第三條或當然解任情事者,當事人應立即通知保險業。
  2. 保險業於知其負責人有第三條或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應通知經濟部廢止撤銷其相關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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