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保險業負責人擁有特殊的資格要求和兼職限制。根據保險業負責人資格條件及事項準則第13條,針對發生第三條或當然解任情事的情況,當事人應立即通知保險業。保險業一旦知曉其負責人存在第三條或當然解任情事的理由,應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並通知經濟部廢止或撤銷相關登記事項。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保險業的負責人具備合格的資格並保障公眾利益。根據法條規定的要求,保險業在負責人違反資格條件或發生當然解任情事時,必須即時採取相應的通知和申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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