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14 條規定了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以及兼職的限制和應遵行的事項。根據此條規定,保險業負責人在同時擔任其他職務時,應遵從下列的限制和要求: 1.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相關的保險業務知識和專業技能,以確保能有效地管理和監督業務運作。 2. 保險業負責人在擔任多職務時,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確保能履行其在保險業的責任和義務。 3. 保險業負責人在兼職期間,應遵守公司內部的管理規章和政策,並確保其行為符合公司的要求和期望。 4. 保險業負責人應確保兼職不會對其在保險業的工作產生不利影響,並確保能有效地履行其責任和義務。 根據參考資料「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3條和第14條,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相關的保險業務知識和專業技能,並且在兼職期間應遵守公司的內部管理規章和政策。他們還應確保兼職不會對其在保險業的工作產生不利影響,並確保能有效地履行其責任和義務。 範例:假設一位保險公司的總經理同時兼任大學的保險學系教授,依照本條規定,他應具備保險業務知識和專業技能,並確保在兼職期間,他的工作不會對保險公司的運作產生不利影響。同時,他應遵守保險公司的管理規章和政策,以確保能有效地履行總經理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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