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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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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副總經理、協理及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保險業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保險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業本公司(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保險行政或監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九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保險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業本公司(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或人力資源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五、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業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並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2. 2.具備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資格者,應以擔任其專業領域之職務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和相關參考法條,沒有具體提到「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8-1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我不知道這項規定的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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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8-1 條規定:「保險業副總經理、協理及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保險業之能力,並具備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