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董(理)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及三分之一以上監察人(監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保險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業本公司(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保險行政或監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九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保險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業本公司(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業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者。
  2. 保險業設有常務董(理)事者,應有二人以上,具備前項資格之一。
  3. 保險業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者,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在五人以下者,應有三人,人數超過五人者,每增加三人,應再增加一人;其設有常務董(理)事者,應有三人以上具備第一項各款所列資格之一。
  4. 保險業董(理)事中,符合第一項資格,且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者,其人數,應符合前三項規定;其董(理)事全體人數超過十三人者,得為五人。
  5. 政府或單一法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保險業,不用前項規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