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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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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社)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
  2. 2.保險業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保險業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保險業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業本公司(社)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保險行政或監理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九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保險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業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者。
  3. 3.擔任保險業總經理者,應事先檢具董(理)事會議事錄及有關資格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7條的規定如下: 1. 保險業應該任命一名總經理,負責管理整個公司的業務,且不得兼任其他職責相當的職位。 2. 保險業總經理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a. 擁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歷或相當學歷,並且具有九年以上的保險業工作經驗,並且曾在本公司擔任經理以上或相當職位三年以上,且表現優良。 b. 擁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歷或相當學歷,並且具有九年以上的保險行政或監理工作經驗,並且曾在薦任九職等以上或相當職位擔任職位三年以上,且表現優良。 c. 具有五年以上的保險業工作經驗,並且曾在保險業擔任副總經理以上或相當職位三年以上,且表現優良。 d. 具有其他具備主管領導能力、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業務經驗的經歷,且能有效經營保險業務。 3. 擔任保險業總經理的人,在就任之前應該提供董事會或理事會的會議記錄及相關的資格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方可就任。 根據以上解釋,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相關學歷、工作經驗和證明文件,以確保他們具備領導能力和有效經營保險業務的資格。這些要求旨在確保保險業負責人能夠履行其責任,以維護公司的利益和監督保險業務的執行。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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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7 條規定:「保險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社)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保險業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