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6條: 1. 根據第1項,保險業的董事或監察人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兼任其他金融機構的董事或監察人,被推定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除非保險業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存在控制、從屬關係,或根據本準則的規定被允許兼任。 2. 根據第2項,保險業的總經理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兼任其他保險業的董事或監察人或總經理,被推定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除非保險業與其他保險業之間存在控制、從屬關係,或根據法律或金融控股公司法令的規定被允許兼任。 3. 第1項所指的董事或監察人本人的範圍包括:(一)法人及其指定行使職務的自然人;(二)法人及被法人指派擔任的自然人代表人;(三)非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身份當選的自然人。 4. 第1項和第2項所指的董事、監察人和總經理本人的關係人,指的是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的關係人。同一自然人的關係人包括:(一)該自然人的配偶和直系血親;(二)該自然人與其前述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該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同一法人的關係人包括:(一)該法人的董事長、其配偶和直系血親;(二)該法人與前述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該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三)該法人的關係企業,具體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5. 政府及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的保險業不適用第1項和前2項的規定。但是,被政府指派的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或代表人,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否則不得兼任其他金融機構的任何職務。 6. 根據第6項,由政府及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的銀行擔任的保險業的董事或監察人,以及被其指派的人員,不適用第1項、第3項和第4項的規定。 7. 如果保險業的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本人或其關係人存在第1項、第2項或第5項的利益衝突情況,主管機關可以限期要求其進行調整;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後未進行調整,則應予以解任。 以上是根據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6條進行的逐條釋義。參考資料為《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金管會)。 例外用參考資料: 1. 金融控股公司法 2. 公司法 3. 保險業所依循的法規及法令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