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中的保險業負責人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之有效執行,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各兼職機構內部控制之情事的規定,保險業負責人有以下限制和應遵行的事項: 1. 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限制:保險業負責人在兼任其他職務時,應確保自身本職以及兼任職務的有效執行,且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兼任機構的內部控制原則。換言之,保險業負責人在兼任其他職務時需確保兩者間沒有利益衝突,並遵守兼任機構的內部控制規範。 2. 考核與績效評估:保險業應根據其投資管理需求、風險管理政策以及相關準則的規定,定期對負責人的兼任職務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繼續兼任或調整兼任職務的重要參考依據。這表示保險業負責人兼任職務的績效會被評估,並可能影響其繼續兼任職務或調整兼任職務的決定。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得出這兩點是保險業負責人兼職時應遵行的事項和限制。然而,由於在提供的文本中並沒有明確指明第 5 條的內容、款項,因此無法詳細解釋第 5 條的內容和提供與之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