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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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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董(理)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經理離職或發生重大變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且無符合第七條第二項資格之人選可代行其職務。 二、保險業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命令解除總經理職務,且無符合第七條第二項資格之人選可代行其職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前二款情節相當,且無符合第七條第二項資格之人選可代行其職務。
  2. 2.保險業依前項但書向主管機關提出以董(理)事長兼任總經理之申請,主管機關得核定最長三個月之兼任期限;保險業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得視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但保險業董(理)事長未具有第七條第二項資格者,不得申請展延。
  3. 3.保險業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保險業、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或期貨商之負責人。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因保險業與該等機構間之投資關係,且無董(理)事長、經理人互相兼任情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二、保險業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其負責人得兼任該控股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之負責人。但子公司間不得有經理人互相兼任之情事。 三、保險業為金融控股公司之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其負責人因擔任該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得兼任該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負責人。但兼任該控股公司子公司職務以董事、監察人為限。 四、為進行合併或處理問題保險業之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
  4. 4.保險業之董(理)事長、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不得擔任保險相關事業之董(理)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但擔任財團法人或非營利之社團法人職務者,不在此限。
  5. 5.違反前四項兼職限制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6. 6.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擔任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者,準用前條及前五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負責人的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4條的規定: 1. 保險業董(理)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除非有主管機關核准的特定情形。例如,當總經理離職或發生重大變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且沒有符合第七條第二項資格的人選可以代行其職務,或者保險業違反法令且被主管機關解除總經理職務,且沒有符合第七條第二項資格的人選可以代行其職務,或者經主管機關認定其他與前述情況相類似且沒有符合第七條第二項資格的人選可以代行其職務。 2. 保險業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董(理)事長兼任總經理的申請,主管機關可以核定最長三個月的兼任期限。在兼任期限屆滿一個月之前,保險業可以視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但是,如果保險業的董(理)事長不具備第七條第二項的資格,則不得申請展延。 3. 保險業的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保險業、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或期貨商的負責人。但是,在以下情況下不受此限制:一、因保險業與該等機構間的投資關係且沒有董(理)事長、經理人兼任的情況,並經主管機關核准;二、保險業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其負責人可以兼任該控股公司或其他子公司的負責人,但是子公司之間不能有經理人兼任的情況;三、保險業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其負責人因為擔任該控股公司的負責人,可以兼任該控股公司子公司的負責人,但是其兼任該控股公司子公司職務以董事、監察人為限;四、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合併或解決問題保險業的需要。 4. 保險業的董(理)事長、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不得擔任非保險相關事業之董(理)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但是擔任財團法人或非營利之社團法人職務的人不在此限制之內。 5. 如果違反前四項兼職限制規定,主管機關可以限期要求其調整;如果在期限屆滿時沒有正當理由進行調整,應予解任。 6. 如果政府或法人是保險業的股東,其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的自然人擔任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則適用前條及前五項規定。 參考資料:《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4條 範例:如果某保險公司的董事長想兼任該公司的總經理,則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該核准的情形可能是在總經理離職或發生重大變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且沒有符合資格的人選可以代行其職務的情況下,或者該保險公司違反法令且被主管機關解除總經理職務,且沒有符合資格的人選可以代行其職務的情況下,或者主管機關認定其他與前述情況相類似且沒有符合資格的人選可以代行其職務的情況下,則可以申請兼任總經理職務的核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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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4 條規定:「保險業董(理)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經理離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