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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業務員:指本法第八條之一規定之保險業務員。 二、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 三、所屬公司: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 四、各有關公會: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五、經營同類保險業務:指所經營之業務同為財產保險或同為人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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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2條的定義: 一、業務員是指根據保險法第八條之一規定的保險業務員。 二、銀行是指獲得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的銀行。 三、所屬公司是指包括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以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的銀行。 四、各有關公會是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五、經營同類保險業務是指所經營的業務要麼是財產保險,要麼是人身保險。 以下是相關法條的舉例: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2條: - 第一項定義的業務員,在保險法第八條之一中有明確規定。 - 第二項定義的銀行必須經過主管機關許可,並能同時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 - 第三項定義的所屬公司包括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以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的銀行。 - 第四項定義的各有關公會指產物保險和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 第五項定義的經營同類保險業務指在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領域經營相同類型的業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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