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 3 條
- 1.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公司招攬保險。
- 2.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簽訂之勞務契約,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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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3條,保險業務員必須按照該規則辦理登錄手續並領取登錄證,否則不得為所屬公司招攬保險業務。此外,保險業務員與所屬公司之間的合約關係,應依照民法及相關法令的規定辦理。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確保保險業務員在執行招攬業務時符合相關規定,同時也保障其權益和義務的執行。證據中未提供特定的範例,但根據該規則的內容,保險業務員在未辦理登錄手續前不能招攬保險,這對於確保保險業務的合法性和專業性具有重要意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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