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 4 條
業務員得招攬之保險種類,由其所屬公司定之。但應通過特別測驗始得招攬之保險,由主管機關審酌保險業務發展情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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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4條的規定,業務員在招攬保險時,可以根據其所屬公司的要求招攬特定的保險種類。然而,如果要招攬某些保險種類,業務員需要通過特別測驗才能合法地招攬此類保險。這些特定測驗的詳細要求和標準由主管機關根據保險業務的發展情況進行審酌和訂定。根據這項規定,業務員必須在特定的保險領域中有足夠的知識和能力,才能夠合法地招攬相關的保險。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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