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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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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其許可與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本法及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之規定。
  2. 2.外國保險業依本法及相關法規所規定之董事會或股東會職權之執行,於其本國公司合法授權內,得由在中華民國負責人(以下簡稱負責人)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許可和管理,適用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以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若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則適用其他相關法規和相應的命令。此外,外國保險業在執行其本國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職權時,只需在其本國公司內合法授權的範圍內由中華民國的負責人代為執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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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其許可與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本法及本法授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