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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一章 通則

§ 1–55

1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2
  1. 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其許可與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本法及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之規定。
  2. 外國保險業依本法及相關法規所規定之董事會或股東會職權之執行,於其本國公司合法授權內,得由在中華民國負責人(以下簡稱負責人)為之。
3
  1. 本辦法所稱本國,指制定外國保險業據以設立登記或開始營業之法令之國家或地區。
  2. 本辦法所稱負責人,指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代表該公司之經理人。
4
外國保險業因保險契約涉訟時,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外,由中華民國法院管轄。
5
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其營業範圍受中華民國及其本國法律之限制。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