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保險業因保險契約涉訟時,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外,由中華民國法院管轄。
根據「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當外國保險業與台灣當事人之間發生保險契約相關的訴訟時,除非保險契約中另有約定,否則該訴訟應由中華民國的法院管轄。 範例:外國保險公司A與台灣的B簽訂了一份保險契約,當B出現意外事故並需要向A申請理賠時,雙方因理賠事項產生爭議而引發訴訟。根據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除非他們在保險契約中另有約定,否則該訴訟應由中華民國法院進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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