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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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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因保險契約涉訟時,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外,由中華民國法院管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當外國保險業與台灣當事人之間發生保險契約相關的訴訟時,除非保險契約中另有約定,否則該訴訟應由中華民國的法院管轄。 範例:外國保險公司A與台灣的B簽訂了一份保險契約,當B出現意外事故並需要向A申請理賠時,雙方因理賠事項產生爭議而引發訴訟。根據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除非他們在保險契約中另有約定,否則該訴訟應由中華民國法院進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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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外國保險業因保險契約涉訟時,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外,由中華民國法院管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