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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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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一家以上分公司時,以申請首次設立登記時所設立之分公司為主營業所,準用本法及相關法令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當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一家以上的分公司時,申請首次設立登記時所設立的分公司將成為主要的營業所。而該分公司將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中有關保險業的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外國保險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三家分公司,而他們現在正在申請首次設立登記。根據本法第 23 條,在獲得許可後,他們必須選擇其中一家分公司作為主要的營業所。而這家被選擇的分公司將按照本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運作。

  • 分公司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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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一家以上分公司時,以申請首次設立登記時所設立之分公司為主營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