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一家以上分公司時,以申請首次設立登記時所設立之分公司為主營業所,準用本法及相關法令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依據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當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一家以上的分公司時,申請首次設立登記時所設立的分公司將成為主要的營業所。而該分公司將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中有關保險業的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外國保險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三家分公司,而他們現在正在申請首次設立登記。根據本法第 23 條,在獲得許可後,他們必須選擇其中一家分公司作為主要的營業所。而這家被選擇的分公司將按照本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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