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時,需要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1. 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外國保險機構在最近三年內需具有良好的業務經營績效和穩健的財務能力。 2. 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外國保險機構在最近三年內不能有重大違規行為被處罰的紀錄,並且需要經由其所在國家的主管機關證明。但如果該保險機構設立時間不滿三年,則需要證明在設立以來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 另外,根據第二款規定,設立未滿三年的外國保險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前,需要滿足以下一個資格條件之一: 1. 實收資本額逾新臺幣二十億元。 2. 獲得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穆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惠譽國際評等公司(Fitch Ratings Ltd.)或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等達到A-級、A3級、A級或twA+級,或經由主管機關認可的其他評等機構評定達到相當等級以上。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未滿三年的外國保險機構希望在台灣設立分公司,就需要在台灣已經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一年以上,並且其實收資本額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或者該保險機構的評等達到標準普爾公司的A-級、穆迪投資服務公司的A3級、惠譽國際評等公司的A級、中華信用評等公司的twA+級,或經由主管機關認可的其他評等機構的相當等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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